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园林绿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监管机制,推动我省园林绿化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园林绿化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应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用于分析、量化其信用状况的经营、履约信息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公用绿化养护工程,福道项目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施工以及公用绿化养护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单位。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全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公布信用评价结果,负责外省入闽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各设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及有关制度的细化落实等工作。
第五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和“谁记录、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和评价实施部门应通过评价系统进行信用信息的动态归集和评价,计算企业信用得分。
信用信息申报采取承诺制。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对信用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条 信用信息由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基本信息、履约能力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四部分组成。
履约能力信息由各类人员信息、办公场所、工程产值、项目信息组成。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因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与党政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等受到省、市人民政府(党委),省、市主管部门及国家行业学(协)会的表彰、奖励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诚信承诺、妨碍监督管理以及因质量安全问题等受到相关主管部门查实处理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八条 信用信息采集途径主要包括:
(一)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自行申报的信息;
(二)住建、城管、园林绿化等管理部门依法履职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三)人民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
(四)评价实施单位通过其他信用平台获取的信息。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认定以省、市人民政府(党委)、相关主管部门及国家行业学(协)会作出的表彰、奖励和处理的生效决定文书或者其他经查证属实的信息材料为依据。
第三章 信用评价内容及方式
第十条 评价实施部门依据《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见附件1),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施动态记分。
省住建厅可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及本省园林绿化行业情况适时对《评价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信用分值由企业履约能力评价、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和企业不良行为评价三部分构成,满分为100分。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工作主要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企业信用信息申报。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对照《评价标准》在评价系统中申报企业基本信息、履约能力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福建省内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申报资料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审核。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良好行为申报资料由企业注册地评价实施单位审查后,上报省级评价实施单位复核。外省入闽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申报资料由省级评价实施单位审核。
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应当在企业提交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二)初次申报承诺。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初次申报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情况时,提交《信用信息申报承诺书》(附件2),并主动申报近一年内的不良行为信息,未主动申报被发现的,按瞒报处理。
(三)不良行为申报。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正式评价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违法犯罪信息、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等相关不良行为信息文书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申报的,按评价标准的扣分值减半执行;超过20个工作日主动申报的,按评价标准扣分;超过20个工作日后未主动申报被举报或被评价实施单位发现的,按瞒报处理。
(四)失效信息申报。对于已失效的履约能力信息,企业应当在相关材料失效前主动申请撤销,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主动申请撤销被举报或被评价实施单位发现的,按瞒报处理。
(五)计算信用得分。评价实施部门按《评价标准》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履约能力评价信息、良好行为评价信息和不良行为评价信息进行审核生效后,通过评价系统每日自动评价计分,每一季度信用评价得分为该季度内每日动态分值的算术平均分。
(六)信用信息公示。依法依规能够公开的信息在评价系统上自动公示。企业良好信息和企业不良信息在评价系统上审核通过后自动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自公示期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相关条款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七)信用评价公布。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评价系统上向社会公开。
(八)信息动态维护。评价实施部门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动态维护。系统生效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修改的评价实施单位应按数据修改审批程序报省住建厅审批。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按以下评价有效期计入信用分值:
(一)履约能力信息中各类人员信息有效期为一季度,企业每季度应续传各类人员社保缴交证明;办公场所分为自有场所和租赁场所,自有场所应提交产权证明等材料,评价自生效之日起半年内有效,租赁场所根据租赁合同及发票上备注的时间为有效期;工程产值信息自发票开具之日起2年有效。
(二)良好行为信息中表彰、表扬等荣誉申报有效期为1年,奖项荣誉申报有效期为2年,申报起始时间以有关文件印发之日为准;评价自生效之日起2年内有效。
(三)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为1年,自信用评价结果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记录的评价实施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同时应提供个人或法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回复异议处理意见。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异议申请,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可以不予受理,并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第十六条 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核实情况予以处理。确属有误的应及时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失效;确属无误的,应维持原结果。
第十七条 异议人对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作出的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评价实施单位提出异议复核申请,超过5个工作日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异议复核参照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作为企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重要依据,鼓励信用评价成果应用于招投标活动、评先评优、政策扶持等。
第十九条 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应加强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监督指导,定期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核对。
(一)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发现已生效的企业信用信息有误时,应当立即组织核实查证情况,确属有误时应将该信用信息在评价系统中予以失效,并通知企业进行修改或重新申报,相关不当得分应在当前季度得分中撤销。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纳入企业不良行为信息,按本办法及附件相关规定处理。
(二)评价系统每季度随机抽取30%信用评价得分50分以上的企业,生成抽查清单。省级、设区市级评价实施单位每季度通过评价系统分别对外省入闽及本辖区内(含县、区)列入抽查清单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查。省级评价实施单位对复查结果进行抽查。
(三)经随机抽查发现企业提供错误或虚假信息的,应及时更正相关信息、撤销计分,并纳入企业不良行为信息,按瞒报或提供虚假信息处理。
第二十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将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二十一条 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应依法履职,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审核把关不严、包庇虚假错误信息、篡改信用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各级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予以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及评价标准(试行)》(闽建〔2018〕6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承诺书
附件1
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资格评价内容 | 类别 | 评价标准 | 分值 | 满分 | 得分 | 单项总分 | ||
(一)企业 履约 能力 (50分) | 各类 人员 (35分) |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18分) | 园林专业职称 | 高级 | 每1人得3分 | 6分 | ||
中级 | 每1人得1.5分 | 12分 | ||||||
现场管理人员 (7分) | 园林专业职称 | 每1人得0.7分 | 7分 | |||||
技术工人 (10分) | 绿化工、花卉工、植保工,花卉园艺师等 | 高级 | 每1人得1分 | 10分 | ||||
中级 | 每1人得0.5分 | |||||||
办公场所 (1分) | 自有产权或租赁的在闽固定办公场所(1分) | 符合《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等级管理办法》,50㎡以下 | 得0.5分 | 1分 | ||||
50㎡(含)以上 | 1分 | |||||||
工程产值 (14分) | 企业近两年内累计 园林绿化工程产值 (14分) | 50万(含)-200万元 | 得2分 | 14分 | ||||
200万(含)-500万元 | 得4分 | |||||||
500万(含)-1000万元 | 得6分 | |||||||
1000万(含)-1500万元 | 得8分 | |||||||
1500万(含)-2000万元 | 得10分 | |||||||
2000万(含)-3000万元 | 得12分 | |||||||
3000万(含)以上 | 得14分 | |||||||
备注 | 1、各类人员需提供近6个月连续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 2、园林专业职称指与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养护管理相关的专业职称,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职称。 3、人员同时有两证以上时,仅按其中一证评价计分。 4、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职称证书由福建省有权单位颁发的仅需提供职称证,由省外有权单位颁发的还需提供与职称证书相对应的学历证明。 5、绿化工、花卉工、植保工以及花卉园艺师技术工种证书需由人社部门颁发或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颁发,相关证书须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福建省建设从业人员综合服务平台”可查。 6、办公场所是自有产权的,面积以产权证为准;租赁的,需提供租金的正式发票,面积以产权证和租赁合同内容来确认(初次申报时,需提供申报日前连续12个月的租金发票)。 7、园林绿化工程产值(含绿化养护产值),需附项目合同,以开具发票日期为准。 |
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评价 内容 | 类别 | 评价标准 | 分值 | 满分 | 得分 | 单项 总分 |
(二)企业良好行为 (25分) | 企业近1年内参与活动获得荣誉(14分) | 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及福建省委、省政府表彰、表扬。 | 一次得3分 | 3分 | ||
在闽参与应急抢险、灾后重建活动或省级及以上重大活动,且受到省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福建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委、政府表彰、表扬。 | 一次得2.5分 | 5分 | ||||
在闽参与应急抢险、灾后重建活动或省级及以上重大活动受到福建省设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表彰、表扬。 | 一次得2分 | 4分 | ||||
参加住建部举办的园博会受到组织机构表彰、表扬的。 | 一次得2分 | 2分 | ||||
企业在闽承建的园林工程近2年内获得荣誉 (7分) | 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评选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市政园林工程;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组织评选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 |
一次得3分 |
3分 | |||
福建省建设工程省级优质工程(闽江杯)园林工程奖。 | 一次得2分 | 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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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组织评定的园林工程科学技术奖。 | 一次得1.5分 | |||||
企业近2年内参加园林绿化技术工种职业技能大赛获得荣誉 (4分) | 参加中华全国总工会、人社部、住建部主办的园林绿化技术工种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奖项。 | 个人获奖1分/人次,企业获奖1.5分/次 | 4分 | |||
参加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人社厅、福建省住建厅及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主办的园林绿化技术工种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奖项。 | 个人获奖0.5分/人次,企业获奖1分/次 | |||||
备注 | 1、企业参与活动受到表彰、表扬,参与企业须有相应的佐证材料如现场图片、开云(中国)媒体机构报道等,仅提供资金或物资赞助而没有参与实质性活动的,不予评价计分。 2、同一事件受到不同层级单位的表彰、表扬,只取其中一项计分,不累计计分;其中当年各地举办的植树节活动算同一事件。“应急抢险、灾后重建活动”指发生台风、暴雨、地震等三类自然灾害,企业实际参与和园林绿化相关的应急抢险和灾后重建活动。 3、同一工程项目获得不同奖项,只取其中一项计分,不累积计分(获鲁班奖、詹天佑奖除外)。获奖参建单位按50%计分。 4、“省级或以上重大活动”指在福建省举办,省委省政府参与主办、协办或承办的国际、全国、全省性重大活动,在活动举办地组织开展的改善提升城市景观的园林绿化活动;植树节期间举办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园林绿化活动。 5、参加园林绿化技术工种大赛的奖项需有相关奖项证书及文件作为认定依据,个人获奖用于推荐所属单位的良好行为评价计分。 |
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评价 内容 | 类别 | 评分标准 | 分值 | 满分 | 扣分 | 单项 总分 |
(三) 企业不良行为 (25分) | 企业近一年内存在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 每次 扣10分 | 25分 | ||
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 每次 扣20分 | |||||
企业近一年内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的 | 受到住建、城管、人社、市场监督、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 每次 扣10分 | ||||
园林绿化建设招投标中存在违法转包、分包,串通投标行为,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 每次 扣20分 | |||||
瞒报或提供虚假信息。 | 每次 扣20分 | |||||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每次 扣20分 | |||||
企业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 每次 扣20分 | |||||
企业近一年内存在欠薪行为 | 欠薪投诉,经查实后被主管部门通报,及时整改的。 | 每次 扣1分 | ||||
欠薪引发群访,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实后被主管部门通报,及时整改的。 | 每次 扣2分 | |||||
欠薪引发群访,企业未积极配合清欠部门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经查实后被主管部门通报。 | 每次 扣5分 | |||||
企业近一年内受到行政处罚 | 受到住建、城管、人社、市场监督、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 每次 扣2分 | ||||
备注 | 1、企业如实填报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以生效的行政处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司法机关等判决书为准,评价生效之日起1年内有效; 2、企业不良行为分值扣完为止; 3、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等级以有权做出行政处罚的单位做出的处罚文件为准。 4、企业近一年内受到行政处罚如涉及上表质量安全事故、失信、欠薪三类评分标准所列情形,按对应的评分标准分值处置。 |
附件2
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
申报承诺书
本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1.本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本企业代表资格,明确知晓并同意本企业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在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申报企业信用信息。
2.本人承诺,已明确知晓《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所要求的企业履约能力、企业良好行为、企业不良行为等评价内容要求。
3.本人承诺,本次及今后填报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全部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承诺、提交虚假材料情形。
4.本人及本企业承诺并同意,如因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信用得分,企业申报材料等不符合信用评价标准要求导致被撤销得分或扣分,造成本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及个人损失的,本企业承担一切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承 诺 日 期: 年 月 日